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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2007年12月25日新京报B07版半个版的广告标题,我很吃惊,因为大标题竟是“给领导送礼,就送领导专用!”从给领导送礼的角度介绍商品,这不是公然鼓励行贿吗?
广告中介绍了三种“豪礼”,行文如下:“豪礼一,领导车上装的全自动智能车载电话车哥大;豪礼二,领导桌上用的超级多媒体电话A7688;豪礼三,领导随身带——全能王超级移动电脑H9”。这
些东西全都是价值不菲的最新传播科技产品,尤其是“豪礼三”,没有数万元下不来。
该广告的副标题这样推销某科技公司的产品:“给领导送礼,没有新意的礼品不行!给领导送礼,没有面子的礼品不行!给领导送礼,没有价值的礼品不行……让你送出新意,送出面子!送出价值!”这
不是公然在鼓励人们遵循腐朽的后黑学吗?
我们通常很重视传媒的新闻内容,而对非编辑部负责的广告有所忽视。仅就对广告的监察而言,我们又比较重视内容的真假问题,例如此前多次整顿虚假医药广告。这个广告的出现,则
提醒我们要进一步关注广告宣扬的价值观。这方面,新闻学界以前关注过广告歧视女性的问题,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问题,尚没有系统予以关注。这个广告的出现,让我们警觉,我们有责任在这类广告泛滥之前,做
一些是现在能够做到的事情,即形成抵制这种广告的舆论。
商品的广告,通过各种的传播渠道,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真实的性能、功效,方便消费者选择,也有利于厂家或商家与消费者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,创建品牌。我国的法律法规鼓励厂家或商家通过广告形成产品市场,但
是同时也对广告的内容、发布途径和发布方式做了必要的规范。发布途径、发布方式例如,不能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广告传播比较好规范,而内容的规范则较为原则。
例如《广告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。”第七条规定的“不得有下列情形”的第五款是:“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”。显然,上面的这条广告,不
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更违背社会良好的风尚。《广告法》后面一些条款针对前面提到的诸多违规做法有明确的处罚,但唯有关于第三条不符合精神文明、第七条五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,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。《广告法》之
后几次出台的关于广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,同样提出广告内容精神文明的要求,但也同样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措施。
鉴于这种情况,我们先从传媒批评先做起来,也呼吁社会各界,看到这类广告就要通过大众传播、网络传播的途径揭露它、批评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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